“神父”和“尊敬的神父”的區別

當見到神父神父時,應該如何稱呼他,是 “史密斯神父”,還是 “尊敬的史密斯神父”?

當你見到神父本人時,應始終稱呼他為 “神父”。當你給神父寫信時,你在信中稱呼他為 “尊敬的神父”。在與神父當面交談時,決不能稱他為 “尊敬的神父”。

(譯)

FANON

FANON 法農

法農的目的是什么?誰戴上它?

法農是教宗一個人戴的肩披,由兩塊白色絲綢組成,上面有紅色和金色的窄織條紋裝飾;這兩塊絲綢几乎是圓形的,但大小不一,小的放在大的上面并扣在上面…。它的前半部分裝飾着一個用黃金繡成的小十字…… 就像羊皮襖;但是,它不是穿在袍子下面,而是穿在袍子上面。

教宗只有在主持莊嚴的教廷彌撒時才穿法農,也就是說,只有在使用所有教廷法衣時才穿。在執事為教宗穿上通常的聖衣、白袍、小禮服和胸前的十字架后,他通過開口的方式穿上法衣,然后將上衣的一半轉向教宗頭部的后面。他給教宗穿上長袍、外衣和袍子,然后把放在教宗頭上的那部分袍子翻下來,把法農的前半部分拉到外衣、長袍和袍子上面,最后把整個法農整理好,使它像衣領一樣覆蓋在教宗的肩上。

(譯)

終傅聖事

終傅聖事

在我年輕的時候,我知道有七項聖事,其中一項是終傅聖事。為什么教會不再談及該聖事?

在梵蒂岡二次會議之前,終傅聖事,也被稱為 “最后的儀式”,是保留給已經到達死亡邊緣的病人的。自然,不是每個人都有心理准備在他們的造物主面前出現,有些人在接受這一聖事時感到驚恐。

自梵蒂岡二次會議以來,天主教會認識到,當耶穌派遣他的門徒去醫治病人時,這一命令并不限於垂死的人。為了反映這一事實,天主教會將 “終傅”聖事的名稱改為 “傅油”。現在,任何患有嚴重疾病的人都歡迎接受這一聖事,希望得到主的醫治之恩。

(譯)

送聖體者洗手

送聖體者洗手

我是一名送聖體者。在送聖體之前,我用神父在做彌撒時用來洗手的水洗手。一位教友告訴我,我不應該這樣做。這是真的嗎?

這位教友說得沒錯。洗手是舉行彌撒的一部分,只有受神品聖事的神父才能舉行彌撒。神父在舉行彌撒時洗手,象徵洗去參加彌撒的人的罪孽。這一點不適用於送聖體者。因此,如果送聖體者覺得有必要洗手,他/她應在舉行彌撒前洗手。

(譯)

送聖體者

送聖體者

送聖體者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有人說是為了讓平信徒參與禮儀。另有說法是在每次彌撒中協助神父送聖體。你能澄清這一點嗎?

送聖體者的目的是,當神父身體無法送聖體和/或有大量教友出席時,協助神父送聖體。

當提到有大量教友出席時,這并不是指主日彌撒的正常出席。它指的是朝聖,那里的信眾有成千上萬。

目前在教區使用送聖體者是一種明顯的濫用,從未得到梵蒂岡的批准,即使梵蒂岡已經表示應該停止,這種濫用仍在繼續。

引自 “救贖聖事 “中有關此事的內容。

送聖體者

[如前所述,”唯一能以基督的身份祝聖聖體聖事的是經有效領神品聖事的神父”[254],此外,同樣由於神聖的任命,送聖體的普通傳教士是主教、司鐸和執事,[255]因此,在彌撒慶典中向基督信徒中的非專業人員管理聖體的工作屬於他們。這樣,他們在教會中的職務就充分而准確地體現出來,聖事的標志價值也就完整了。

[除了普通神父外,還有正式受命的送聖體者,他因其受命而成為送聖體的人,甚至在彌撒慶典之外。此外,如果有真正必要的原因,教區主教也可以根據法律規范,[256]在一個場合或特定的時間內,委托基督信徒中的另一位平信徒。任命行為不一定釆取禮儀形式,如果釆取禮儀形式,也不應該以任何方式類似於神聖的授職。最后,在不可預見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主持聖體儀式的司鐸在單一場合給予許可[257]。

[156] 這一職能應嚴格按照它的名稱來理解,即送聖體者。

[157.]如果通常有足夠數量的聖職人員在場送聖體,就可以不任命送聖體者。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可能已經被任命為這一職務的人不應該行使這一職責。那些即使出席慶典也不送聖體,而把這一職能交給平信徒的司鐸的做法是受到指責的。

[事實上,只有在缺乏司鐸和執事時,當司鐸因身體虛弱或年老或其他真正的原因而不能主持送聖體時,或當前來領聖體的教友人數眾多,以致彌撒的慶典被不適當地延長時,送聖體者才可以送聖體。

[送聖體者決不允許委托其他任何人主持送聖體,例如,作為領聖體者的病人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

[160.]讓教區主教重新考慮近年來有關此事的做法,如果情況需要,讓他糾正或更精確地界定它。如果這種送聖體者是出於真正的需要而廣泛任命的,教區主教應發布特別的規范,根據這些規范,他確定依法履行這一職能的方式,同時銘記教會的傳統。

(譯)

是否允許送聖體者在送聖體時為人們祝福?

是否允許送聖體者在送聖體時為人們祝福?

上周日,當我參加彌撒時,在領聖體時,有一位送聖體者協助神父送聖體。我注意到有兩件事讓我感到不安。首先,送聖體者為沒能領聖體的兒童和成人祝福,他們的手臂交叉在胸前。其次,他走到教堂后面,給一位行走能力有限的教友送聖體后,應那人的要求,他還為他祝福。我的問題是,在領聖體時的這些祝福是否允許?

你問題的措辭很有意思。我認為你問了一些你并不打算問的問題。我相信你想問的問題是。

– 是否允許送聖體者在送聖體時為人們祝福?

相反,你問的是。

– 送聖體時是否允許祝福?

我將回答這兩個問題。

首先,根據聖彌撒的禮儀,沒有人,甚至神父,被指示(或允許)在送聖體時為任何人祝福。信徒們在彌撒結束時都被一起祝福。這種祝福還不夠好嗎?

有些送聖體者表示,神父指示他們為那些雙手交叉放在胸前的人祝福。在這個問題上,應該說,神父沒有權力改變彌撒的禮儀,也沒有權力發表這樣的意見。

那么,當有人走到神父前,手臂交叉在胸前時,應該怎么做呢?一些教堂釆取了對該人微笑的做法。還有一些釆取了說 “願天主保佑你 “的做法。雖然這些行為都沒有得到梵蒂岡的批准,但至少它們不會讓公眾誤以為在領聖體期間給予祝福是正常的,或者說送聖體者有權力給予祝福。

針對第一個問題,送聖體者是否被允許給予祝福?根據天主教會的法典,”不!”

我引用《教會法典》。

第1169 條
1 項 – 有效舉行祝聖禮和奉獻禮者,為領過主教聖職者,和依法或獲有合法准許之司鐸。
2 項 – 祝福禮,除教宗或主教所保留者外,任何一位司鐸皆得施 行。
3 項 – 執事只能施行法律明文許可的祝福禮。

這里完全沒有提到允許送聖體者向信徒祝福。只有神父或執事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給予祝福。

總結一下對你問題的回答,在送聖體的過程中,沒有人可以給教友們祝福。因為在彌撒的禮儀中沒有提到這一點,所以是禁止的。

基於上述情況,在送聖體時給予祝福的做法應立即停止,因為這是對禮儀的一種濫用。

(譯)

天主教教會的驅魔儀式

天主教教會的驅魔儀式

驅魔的目的是什么?

驅魔有兩個目的。

(1)從被認為被魔鬼或邪靈附身或侵擾的人、地方或事物上趕走或驅除魔鬼或邪靈的行為,或有可能成為其惡意的受害者或工具。

(2)它是為此目的而釆用的手段,特別是以天主的名義,對惡魔進行莊嚴和權威的裁決。

在進行驅魔儀式之前,必須確認所處理的是惡者的存在而不是疾病。關於這個問題,《天主教教理》規定:
第1673條:當教會公開以權威,因耶穌基督之名,祈求保護某人或某物件,對抗並脫離魔鬼(邪惡)的控制,這稱為驅魔。耶穌曾經驅魔,而教會從祂那裡獲得驅魔的權柄和任務。簡單的驅魔禮施行於聖洗聖事的慶典中。隆重的驅魔禮(即所謂「大驅魔禮」)只能由獲得主教許可的司鐸舉行。在進行大驅魔禮時必須明智謹慎,嚴守教會所訂的規則。驅魔的目的是藉耶穌交 託給教會的神權,驅走邪魔,解放人免受魔鬼控制。然而,這絕對不同 於患病,尤其是精神方面的。若是患病,就需要接受醫學方面的治療。 因此,在行驅魔禮前,必須辨認有關情況確定有魔鬼的臨在,而非疾病。

驅魔是教會的聖事嗎?

羅馬天主教的信念是,與洗禮或懺悔不同,驅魔不是聖事的儀式。與聖事不同,驅魔的”完整性和效力不取決於……對一個不變的公式的嚴格使用或規定動作的有序順序。它的效力取決於兩個因素:來自有效和合法的教會當局的授權,以及驅魔人的信仰”。話雖如此,天主教驅魔仍然是現有所有驅魔儀式中最嚴格和最有組織的一種。

任何人都可以進行驅魔儀式嗎?

根據教會法典,莊嚴的驅魔儀式只能由被任命的神父(或更高的)行使,并得到當地主教的明確許可,而且必須經過仔細的醫學檢查,排除精神疾病的可能性。

教會法典第1172條
1 項 – 除非得到教區教長特殊及明確的准許,任何人不能 合法地對附魔者行驅魔儀式。
2 項 – 教區教長只能將這項准許給予具有虔誠、學識、明智及正直 生活的司鐸。

進行驅魔儀式時,是否要遵循某些規則?

是的,有。

不能輕率地認為附身是理所當然的。每個案例都要仔細檢查,在區分真正的附身和某些形式的疾病時要非常謹慎。

承擔這項工作的牧師本身應該是一個聖潔的人,生活無瑕疵,聰明、勇敢、謙遜,他應該通過特殊的奉獻和磨練行為,特別是通過祈禱和禁食(馬太福音17:20)為這項工作做准備。

在儀式過程中,他應該避免一切帶有迷信色彩的東西,應該把案件的醫療問題留給合格的醫生。

他應該告誡被附身的人,只要他有能力,就應該通過祈禱、禁食、懺悔和聖餐來為驅魔做好准備,并在儀式進行中激發自己對上帝的仁慈的強烈信仰,并耐心地順從他的神聖意願。

如果方便的話,驅魔儀式應該在教堂或其他神聖的地方進行;但如果由於疾病或其他合法的原因,驅魔儀式應該在私人住宅中進行,證人(最好是家庭成員)應該在場:作為預防措施,這一點在被驅魔者是女性的情況下特別被要求。

應避免一切對惡魔的閑聊和好奇的詢問,應以極大的信心、謙遜和熱忱,并以權力和權威的意識來宣讀祈禱和願望。

在驅魔過程中,不要把聖餐帶到被附身者的身體附近,因為擔心可能會造成不敬;但要使用十字架、聖水,如果有的話,還要使用聖人的遺物。

如果不能立即驅除邪靈,則應重復這一儀式,如有必要,應重復數次。

驅魔人應穿上袈叭和戴紫色領帶。

(譯)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除教籍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除教籍

一個天主教徒能否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逐出教會?

根據《教會法典》第1323.2條,如果一個人不知道他/她違反了天主教會的教理,導致被開除教籍,就不能被開除。

以下是《教規法典》供您參考。
第1323 條 – 違法或背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罰:
1° 未滿十六歲者;
2° 非因過失而不知違法或背命的事實者;不注意及錯誤以不知論。
3° 其行為出於不可抗力或出於不能預見或不能預防之情形者;
4° 其行為出於重大,雖為相對重大的畏懼,或急需或重大困難者;但其行為本質為惡行或為害人靈者,不在此限;
5° 對無理侵犯自己或他人之人,行使合法自衛者;但自衛應保持必要的限度;
6° 心神錯亂者;但 1324 條 1 項 1 款及 1325 條的規定不變;
7° 非因過失認為有 4 款或 5 款所述情事之一者。

(譯)

在天主教會中被開除教籍是什么意思?

在天主教會中被開除教籍是什么意思?

首先,讓我告訴你一件事,這是你不希望發生在你身上的事情。有兩種類型的逐出教會。Latæ和Ferendæ Sententiæ。

“第一種,”Latæ Sententiæ “是在犯罪行為發生后,由於犯罪行為本身(ego ipso)而產生的,沒有任何教會法官的干預;它在立法者使用的朮語中得到承認,例如。例如:”罪犯將因事實本身[statim, ipso facto]而立即被逐出教會”。第二種,”Ferendæ Sententiæ “確實是法律所預見的一種懲罰,但只是通過司法判決施加在罪犯身上;換句話說,犯罪者受到的是威脅而不是懲罰,只有在法官將其傳喚到法庭上,宣布其有罪,并根據法律條款對其進行懲罰時,才會產生這種懲罰。當法律中包含這些或類似的字眼時,它就被承認了。”在被開除教籍的情況下”;”罪犯將被開除教籍”。[來源:http://www.newadvent.org/cathen/05678a.htm]

我想就開除教籍的適用問題澄清几件事。

任何參與墮胎的人,都會被自動開除教籍(Ferendæ Sententiæ)。”正式合作墮胎搆成嚴重的罪行。教會對這種危害人類生命的罪行給予開除教籍的處罰。”設法墮胎而既遂者,”[ 教會法典第1398條]”由於犯了罪,并符合教會法典規定的條件,就會被逐出教會。[參考教會法典第1323-1324條] .
“正式參與墮胎的行動,構成嚴重的罪過。教會對於這違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絕罰。「犯罪成立後」,按法典所規定的條件,「凡設 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教會並非有意減縮慈悲的空間, 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對無辜被殺害者、他的父母和整個社會,所造成的無可彌補的傷害。”。(天主教教理第2272條)”

“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 ” [《教會法典》第1398條]

這包括總統、總理、政治家、政府的所有成員。在墮胎的情況下,僅憑他們的行動,這些人不需要被公開告知他們已被逐出教會。所有建議或通過促進墮胎的法律的人,都自動被逐出教會。他們被逐出教會不一定要公開。他們的行為就足以招致逐出教會。因此,可以說,今天大多數前天主教政治家都是被逐出教會的人。他們不能被稱為天主教徒,因為他們不再屬於天主教會。

一個教師,無論出於什么原因建議墮胎,都會自動被逐出教會。

協助墮胎的醫生或護士,自動被逐出教會。

在天主教會中被逐出教會的人,不能接受天主教會的任何聖禮。

因此,在天主教會結婚的人,如果因為參與墮胎而受到被逐出教會的懲罰,而且沒有被主教(或被授權的神父)解除逐出教會的懲罰,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要重新加入天主教會,你必須在去告解前解除你的禁閉,因為你在被禁閉期間不能有效地接受任何聖禮。你可以通過向你所在教區的主教告解,或者向一位獲得授權的神父告解,來解除你的禁閉,而這種禁閉只能由主教來解除。當你向神父告解時,請問他是否獲得了解除禁閉的權限。如果是,你就可以向他說明你的詳細情況。如果沒有,請問他你必須向哪位牧師告解,才能解除你的禁閉。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