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院探訪期間領聖體

在醫院探訪期間領聖體

在醫院探望生病的親戚時,當神父出現并將聖體送給我的親戚時,我是否有權領聖體?

雖然你被允許每天領兩次聖體,但這只限於在彌撒期間。(教會法典第917條)你不能在醫院的病人房間內領聖體。神父也無權因為你在場而讓你領聖體。

在神父的授權下,家庭環境中(不是醫院)的看護者有權與病人同時領聖體。

(譯)

聖體槃

聖體槃(盘)

鍍金聖體槃——可容納300個聖餐。

“聖體槃”的作用是什么?

聖體槃是現代教會的一種器皿,取代了聖杯。隨着送聖體者的引入,協助分送聖體,而大多數教堂缺少聖杯來實施分配體,一些教區已批准使用聖體槃。

在分送聖體時,似乎只有神父有聖杯,而送聖體者有聖體槃。

在對此事的研究中,人們注意到 “聖體槃”一詞在兩種不同的情況下被使用。

– 在第一種情況下,聖體槃是一塊平板,放在領聖體者的下巴下,以便接住任何聖體的碎片,被不適當地稱為聖體槃。

– 在第二種情況下,神父使用的聖爵上的槃也被稱為聖體槃,并說明在向信徒分送基督的聖體時,神父應留在教堂前面的中心位置。Ciborium絕對不應該被稱為聖體槃,因為教會已經為它指定了一個合適的名稱。

正如第1560號問答中所解釋的,聖杯上有蓋子,而聖體槃是沒有蓋子的。
(譯)

聖體浸入聖血

聖體浸入聖血

在彌撒中領受基督的聖體和聖血時,領聖體者能否將聖體浸入寶血,而不喝聖爵中的寶血?

只有神父或特別送聖體者才可以將聖體浸入寶血,然后領聖體者必須用舌頭來喝。當聖體被浸入寶血時,絕不能用領聖體者的手來浸入。

送聖體者也必須遵守同樣的程序。他不能將自己要領的聖體浸入寶血中。
(譯)

拒絕某人領聖體,難道不存在造成公眾丑聞的危險嗎?

拒絕某人領聖體,難道不存在造成公眾丑聞的危險嗎?

一般來說,神父不會拒絕給教徒送聖體。(這不是說允許給想以不當的方式領基督的聖體和血的人送聖體,那人應向天主負責)。神父有義務在天主面前,作為神聖天主教會的代表,憑着良心,與該人私下會面,查明該人的靈魂狀態,并解釋教會關於施行聖體聖事的教理。

如果確定此人不在恩寵狀態,將通知他/她,除非他/她改變生活方式,真誠地懺悔并接受懺悔聖事,否則今后將拒絕給予聖體聖事。

如果該人在被警告后仍堅持上聖壇領聖體,而神父又絕對肯定該人沒有悔改,那么,神父有義務拒絕向該人送聖體。

如果該人在被警告后大吵大鬧,則不是神父,而是該人,應負責制造公開的丑聞,使人注意他/她在天主面前的地位。
(譯)

聖體聖事不能給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

聖體聖事不能給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

在天主教會中,哪里有教導說,聖體聖事不能給那些自願繼續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

這條規定見於《教會法典規》第915條:

“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 的重大罪惡中的人,不准其領聖體。”

這是否得到聖經的支持?

是的,在給格林多的第一封信中,它指出:

“為此,無論誰,若不相稱地吃主的餅,或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體和主血的罪人。所以人應省察自己,然後纔可以吃這餅,喝這杯。因為那吃喝的人,若不分辨主的身體,就是吃喝自己的罪案。” [格前11:27-9]

非天主教徒不你領受基督的身體和血,因為他們不相信神聖的天主教會的教理,也不相信主耶穌在聖體聖事中的真實臨在。

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教友,如同居關系、同性戀者、一年多沒有去教堂,也沒有接受聖事的人……都不配接受基督的身體和血,因為他們不在恩寵的狀態中。
(譯)

聖體聖事不能給其他宗教的成員

聖體聖事不能給其他宗教的成員

在天主教會中,哪里有教導說聖體聖事不能給其他宗教的成員?

這方面的規定見於《教會法典》第844條第1至5項。

1 項 – 天主教聖職人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聖事;同樣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聖職人合法地領受聖事,但本條的2、3、4項,和 861條2項的規定不在此限。
2 項 – 如有需要,或真實神益的要求,只要能避免錯誤和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天主教徒在實際或難以找到天主教聖職人的情形下,許可由非天主教的聖職人,領受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但上述聖事須在該教會內有效。
3 項 – 尚未完全和天主教會共融的東方教會人士,如果自動請求,且亦有相稱的準備,天主教聖職人可合法地為之施行懺悔、聖體、和病人傅油聖事;此項規定亦適用於其他教會的人士,但該教會對聖事的態度,須依聖座的判斷,一如上述東方教會人士的情況相同。

4 項 – 如遇死亡危險時,或依教區主教或主教團的判斷,認為有其他迫切要求,天主教聖職人,亦得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當其自動請求,且亦無法找到其所屬團體的聖職人時,為之施行上述的聖事,但須對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並有適當的準備。

5 項 – 有關上述 2、3 和 4 項的情形,教區主教或主教團,除非與有 關非天主教會的至少地方主管商議後,切勿頒佈一般性法則。

(譯)

領聖體與獲得祝福

領聖體與獲得祝福

我注意到在分送聖體時,有些人雙手叉腰,導致神父或送聖體者給他們祝福。教會對在領聖體期間得到神父或送聖體者的祝福有什么規定?這種祝福是為嬰兒、尚未領第一次聖體的兒童、犯了彌天大罪的人、婚姻不被天主教會承認的人和/或非天主教徒而設嗎?

在彌撒中給予非教徒(未領聖體者)的祝福,并非源於天主教會認可的禮儀。以祝福代替聖體的做法是由創辦”生命青少年”的牧師推廣的。這種做法隨后被輸出到美國各地和海外,并感染了許多天主教堂。

教會法

在送聖體時為個人祝福的做法不僅應該被阻止,而且應該被停止。(這包括按手的做法,這種做法有其自身的聖事意義,但在此不適合。) 教會法典規定:”因此,任何其他人,甚至是神父,都不能憑自己的權力增加、刪除或改變禮儀中的任何內容。” 梵蒂岡二次會議禮儀的一般准則,A.22(3)。

天主教教理第1124條規定:” 教會的信德先於信友的信德;信友是應邀來加入教會的。當教會舉行聖事慶典時,就是宣認受自宗徒的信仰。因此有一句古老的格言說:「祈禱律就是信仰律」(lex orandi, lex credendi),或依照第五世紀 普洛斯柏‧阿基桂丹的說法:「祈禱律制定信仰律」(legem credendi lex statuat supplicandi);祈禱之律就是信仰之律,教會怎樣祈禱就怎樣相信。所以,禮儀是神聖的和活生生的聖傳之構成因素。”

天主教教理第1125條指出:”為此,任何聖事的儀式不可由施行人(minister)或團體按自己的喜好而改變或操縱;甚至教會的最高權力亦不得任意更改禮儀;只有在服從信仰並虔敬地尊重禮儀奧跡的情況中,始可作某些改變。”。

該怎么做?

如果有人在領聖餐的隊伍中雙手交叉,表示要祝福而不是領聖體,神父或送聖體者可以說:”願耶穌在你心中。” 不應該有任何手勢,也不應該給予祝福。希望這能減少期望以祝福代替聖體的人的數量。

送聖體者的權力

在任何情況下,送聖體者都不應該在彌撒中給予祝福。他沒有這個權力。他的行為可能導致一些人認為他是神父。

俗人在彌撒范圍內,是不能給予祝福的。這些祝福是神父的權限(參見Ecclesia de Mysterio, Notitiae 34 (15 Aug. 1997),art. 6, § 2; Canon 1169, § 2; and Roman Ritual De Benedictionibus (1985), n. 18)。

為什么有兩個祝福?

考慮到整個彌撒在分送聖體后約五分鐘的遣散儀式上由神父祝福,所以沒有必要讓任何人在領聖體期間接受祝福。這種做法是(1)未經批准的重復,(2)個人對禮儀的改變是受到天主教會的譴責的。

關於離異者

離婚后再婚的人可以得到祝福嗎?宗座訓令Familiaris Consortio n.84,”禁止任何神父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即使是牧靈性質的,為再婚的離異者舉行任何形式的儀式”。人們擔心的是,任何形式的祝福代替聖體會給人一種印象,即離婚和再婚的人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恢復了良好的天主教徒的地位。

同樣,對於其他不符合法律規范的人,教會的紀律已經明確規定,他們不應領聖體,也不應接受祝福。這將包括非天主教徒和教規中所設定的人。(即被逐出教會或被禁閉的人,以及其他頑固地堅持明顯的重罪的人)。
(譯)

聖體和婚姻

聖體和婚姻

在天主教會中,是否有已婚人士不能領聖體的情況?

是的,有几種情況。

在政府面前結婚的天主教徒,能否在天主教會領聖體?

在政府之前結婚的天主教徒,不能再在天主教會接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她的這種行為,已經放棄了他的信仰,卷入了一場非聖事的婚姻。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在非天主教教會結婚,他/她能領聖體嗎?

一個在天主教會以外結婚的天主教徒,不能再領受聖體聖事,因為他/她參與了非聖事婚姻,已放棄了自己的信仰。

一個生活在同居關系中的天主教徒,他/她可以在彌撒中接受聖體聖事嗎?

以同居關系生活的人,是處於彌天大罪的狀態。因此,他/她不能接受聖體聖事。
(譯)

聖體聖事和離婚的受害者

聖體聖事和離婚的受害者

我的妻子開始了由民事法庭批准的離婚程序。我提出抗議,但法官作出了有利於她的裁決。現在我離婚了,我可以領聖體嗎?

作為離婚的受害者,你有權領受聖體聖事,只要你保持獨身。如果你正與他人發生關系,如被認為是通奸,你就不能領受聖體聖事。

提出離婚,切斷婚姻聖事的配偶,這樣的人不能領聖體。如果這個人為了婚內或婚外的性快樂而接近另一個異性,也同樣適用,因為這種人是犯了通奸罪。

天主教教理第2384條:“離婚是對自然道德律的嚴重侵害,是企圖摧毀夫婦自由同意、一起生活至死的合約。離婚違反救恩的盟約,婚姻聖事就是這盟約標記。 離婚而重新結婚,雖為民法所承認,但使婚姻關係的破裂更加嚴重:重婚的配偶因此而處於公開及連續通姦的狀態下: 聖巴西略《泛談倫理》規則:假使丈夫與其妻分離後,接近另一女人,他本人是姦夫,因為他對這女人犯下了通姦罪;而與他同居的女人亦是通姦,因為她引誘了另一女人的丈夫,傾心於她。”

在獲得婚姻無效的情況下,雙方被允許接受聖餐聖事,只要他們處於恩寵狀態。這意味沒有民政法同居或婚外性行為。

雖然我們承認在某些情況下,為了保護孩子免受進一步的身體或性虐待,離婚是唯一的解決辦法,但如果當事人沒有獲得婚姻無效,這并不是接受聖體聖事的許可。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在民事上必須離婚的情況,因為配偶一方因強迫性賭博而使家庭破產。

天主教教理第2383條:”在教會法所規定的某些情形下,夫妻分居,但仍維持婚姻關係,能是合法的。 如果民法離婚,是保障某些合法權利唯一可行的方法,比如子女的照顧或繼承產業的維護,則可以容忍,而不構成倫理的過失。 ”

關於夫妻分居時的聖體聖事問題,當他們是離婚的受害者時,主教對此事有最終決定權。

教會法典第1692條
1 項 – 領過聖洗的配偶之分離,除特定地區另有合法規定外,得以教區主教之裁定,或以審判官依下列條款所作判決處理之。
2 項 – 於教會判決不發生國法效力之地區,或預見國法判決不違反神律時,配偶居留地教區主教,斟酌特別情形,得准許向國家法院起 訴。
3 項 – 如案件同時亦涉及婚姻純國法效力,審判官遵守2 項之規定,應設法從開始即移送國家法院。

(譯)

為離婚和再婚的人

為離婚和再婚的人

我是天主教徒,離異后再婚,沒有得到教會的特許。我的一些朋友說,我仍然可以領聖體,而另一些朋友則說我不能。在這種情況下,我到底能不能領聖體?

不能。

你的答案是根據什么來的?

回答的依據是1994年9月14日信理部辦公室在羅馬發布的一份文件。

天主教會的這一堅定立場在2000年7月5日通過教廷立法文本解釋委員會的一項法令得到了維護。在其法令中,它支持信仰教理委員會和宗教儀式委員會先前的聲明。離婚和再婚的人不能領聖體,除非他們禁欲。

1994年,信理部向全世界的主教發出一封信,反對一些神學家和神父的建議,堅持認為離婚或再婚的天主教徒不應領受聖體聖事。

2000年7月的最新文件提到了《教會法典》第915條,“頑固地處於明顯的重大罪惡中的人。”在這種情況下,嚴重的罪行包括離開有效的婚姻,以形成另一種涉及通奸關系的結合。

我的神父知道我已經離婚并再婚了。他從來沒有說過什么。他的沉默難道不是一種認可的表現嗎?

梵蒂岡在2000年7月的最新文件中指出,神父有義務在舉行彌撒前釆取措施,避免公開拒絕向沒有資格接受聖體聖事的人提供聖體。

在適當的時候,神父應”解釋限制他”向離婚和再婚的人分發聖體聖事的原因。這些理由是:

婚姻的神聖性。

教會不能接納離婚和再婚的夫婦領受完全的聖體,而不給人以他們的婚姻狀況可以接受的印象,因此,婚姻不是永久的結合。

神父在解釋情況時要表現出同情和敏感,同時也要明確和堅定。

如果在解釋之后,離婚或再婚的教友來領聖體聖事,應該把他或她送走。

理事會確認,神父有責任確定哪些教友不應領受聖體聖事。

神父也有責任對所有送聖體者作出適當的指示,以確保維護天主教會的教理。

你有你所說的那份文件的副本嗎?

該文件可在梵蒂岡的檔案中找到,請點擊這里。以下是文本的副本。

信仰教理委員會

致天主教主教的信
關於離婚和再婚者接受聖體的問題
關於離異和再婚的信徒接受聖體的問題致天主教主教的信

尊敬的閣下

1. 國際家庭年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場合,讓我們重新發現教會對家庭的愛和關注的許多跡象,同時再次提出基督徒婚姻的無價財富,它是家庭的基礎。

2.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處於非正常婚姻狀況下的信友的困難和痛苦值得特別關注。神父應幫助他們體驗基督的慈愛和教會的親近,以愛心接納他們,勸勉他們相信天主的憐憫,並以審慎和尊重的態度,建議他們改過自新和分享教會團體生活的具體方法。

3. 然而,意識到真正的理解和真正的憐憫永遠不會與真理分離,神父們有責任提醒這些教友注意教會關於執行聖事的教理,特別是領聖體。近年來,各地區在這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牧靈方案,根據這些方案,當然不可能普遍接納離異和再婚的人參加聖體團契,但離異和再婚的信友在特定情況下,如果他們認為自己根據良心的判斷有權力這樣做,就可以接近聖體。例如,當他們被完全不公正地拋棄時,盡管他們真誠地試圖挽救以前的婚姻,或者當他們確信以前的婚姻無效,盡管無法在外部法庭上證明這一點,或者當他們經曆了長期的反思和懺悔,或者由於道德上的原因,他們不能滿足分離的義務時,就屬於這種情況。

有些地方還建議,為了客觀地審查他們的實際情況,離婚和再婚者必須咨詢一位謹慎的專家神父。然而,這位身父必須尊重他們最終接近聖體的決定,這并不意味官方的授權。

在這些和類似的情況下,這將是一個寬容和仁慈的牧靈解決方案,以公正地對待離婚和再婚者的不同情況。

4.即使教會的幾位教父曾提出類似的牧靈解決方案,並在某種程度上得到實踐,但這些方案從未得到教父們的共識,也不能構成教會的共同教理,或決定其紀律。忠於聖經和傳統的普世教廷有責任教導和真實地解釋教理。

對於上述新的牧靈建議,本公所認為自己有義務在這個問題上回顧教會的教義和紀律。為了忠於耶穌基督的話,教會確認,如果先前的婚姻是有效的,新的結合就不能被承認為有效。如果離婚者以民事方式再婚,他們會發現自己處於客觀上違反天主的律法的情況。因此,只要這種情況持續存在,他們就不能領聖體。

這一規范根本不是對離婚和再婚者的懲罰或歧視,而是表達了一種客觀情況,這種情況本身就使領聖體成為不可能。”他們不能被接納,因為他們的生活狀態和條件客觀上與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的愛的結合相抵觸,而這種愛的結合是由聖體儀式所象徵和實現的。除此之外,還有另一個特殊的牧民理由:如果這些人被接納領聖體,教友們就會對教會關於婚姻不可分割的教理產生錯誤和混淆。”

在這種情況下堅持的教友,只有在獲得聖事赦免后才能領聖體,而聖事赦免只能 “給那些為破壞聖約的標志和對基督的忠誠而懺悔,真誠地准備釆取不再違背婚姻不可分割的生活方式的人。這意味在實踐中,當由於嚴重的原因,例如為了孩子的成長,男女雙方不能滿足分居的義務時,他們就’承擔起完全禁欲的義務,即禁絕適合已婚夫婦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可以領聖體,只要他們遵守義務,避免產生丑聞。

5.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教理和紀律,在后科林時期的使徒勸諭《Familiaris Consortio》中得到了充分的闡述。勸告書除其他事項外,還提醒牧者,出於對真理的熱愛,他們有義務仔細辨別不同的情況,并勸告他們鼓勵離婚者和再婚者參與教會生活的各種活動。同時,它確認并指出了 “建立在聖經基礎上的、不允許離婚和再婚者領聖體的一貫和普遍做法的原因”。勸諭的結搆和話語的主旨讓人清楚地了解到,這種被認為有約束力的做法,不能因為不同的情況而改變。

6.與合法配偶以外的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教友,不得領聖餐。如果他們認為可以這樣做,鑒於事情的嚴重性和這些人的精神利益以及教會的共同利益,牧者和告解者有嚴肅的責任告誡他們,這種良心的判斷公然違背了教會的教導。神父在其教學中也必須提醒被委託給他們照顧的信眾注意這個教理。

這并不意味教會不關心這些教友的處境,而且他們也沒有被排除在教會的共融之外。她關心的是在牧靈上陪伴他們,並邀請他們在符合神聖律法規定的程度上分享教會的生活,而教會沒有權力免除這些規定。另一方面,必須指導這些教友,使他們不認為他們對教會生活的參與只限於領聖體的問題。要幫助教友加深理解在彌撒中分享基督的犧牲、精神共融、祈禱、對天主聖言的默想、以及慈善和正義工作的價值。

7. 離婚和再婚的人錯誤地認為他可以領聖體,通常的前提是,個人的良知在最后被認為能夠根據自己的信念,對以前的婚姻是否存在以及新的結合的價值作出決定。然而,這種立場是不可忽視的。事實上,由於婚姻既是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配偶關系的形象,也是公民社會生活的基本核心和重要因素,所以它基本上是一個公共現實。

8.當然,對自己領聖體的傾向的判斷,必須由正確形成的道德良知來作出。但同樣正確的是,作為婚姻基礎的同意不是簡單的私人決定,因為它為配偶雙方創造了一個具體的教會和社會狀況,無論是個人還是夫婦。因此,對自己婚姻狀況的良心判斷,并不只考慮人與上帝之間的直接關系,好像可以排除教會的調解,這也包括在良心上有約束力的教規法律。不承認這一基本方面,實際上就意味否認婚姻是教會的現實,也就是說,是一件聖事。

9.邀請牧者仔細區分離婚和再婚者的各種情況時,《家庭團契》訓詞提到那些主觀上在良知上確定他們以前的婚姻已無法挽回,從未有效的人。必須通過教會設立的外部論壇來確定是否存在客觀上的這種無效婚姻。教會的紀律在確認教會法庭在審查天主教徒婚姻有效性方面的專屬權限的同時,也提供了證明以前婚姻無效的新方法,以便盡可能地排除司法程序中可核實的事實與正確的良心所知道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切分歧。

堅持教會的判斷,遵守現有的紀律,有關教友婚姻有效性所需的教規形式的義務,才真正有助於有關教友的精神福利。教會實際上是基督的身體,生活在教會的共融中,就是生活在基督的身體中,以基督的身體滋養自己。隨着聖體聖事的接受,與元首基督的共融永遠不能脫離與祂的成員,即與祂的教會的共融。由於這個原因,我們與基督結合的聖事也是教會合一的聖事。因此,領聖體與教會的共融相反,本身就是一種矛盾。與基督的聖事共融包括并以遵守教會共融的秩序為前提,即使有時很困難,如果信徒希望直接接近基督而不尊重這一秩序,就不可能是正確和有成果的。

10.根據以上所述,主教會議所表達的願望,被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釆納為自己的願望,并由主教、司鐸、修士和平信徒以奉獻精神和值得稱道的舉措付諸實施,有待充分實現,即以殷切的愛心,盡一切可能,在基督和教會的愛中加強那些處於不正常婚姻狀況的信徒。只有這樣,他們才有可能完全接受基督教婚姻的信息,在信仰中忍受他們處境的痛苦。在牧靈行動中,必須盡一切可能確保這不是一個歧視的問題,而只是絕對忠於基督的旨意,祂已恢復并重新委托給我們婚姻的不可分割性,作為造物主的禮物。牧者和教友團體有必要與當事人一起受苦和愛,使他們在自己的負擔中認識到耶穌的甜美的軛和輕盈的負擔。他們的負擔不是在小或無足輕重的意義上的甜蜜和輕盈,而是因為主——以及與祂一起的整個教會——分享它而變得輕盈。牧民行動的任務是提供這種建立在真理和愛中的幫助,必須全心全意地執行。

我與你們一起致力於使耶穌基督的真理在教會的生活和活動中發光發熱的共同任務,我仍然在主內忠心耿耿。

約瑟夫.卡.拉辛格 拉辛格
院長

+ 阿爾貝托-博沃內
努米底亞凱撒利亞的名義大主教
秘書

最高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接見樞機主教時,批准了這封在本會常會上起草的信,并命令將其出版。

1994年9月14日,在羅馬由信理部辦公室發出。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