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願
許願是什么?
一個人向天主和教會許下的承諾,暫時的或永久的。天主教會的教理解釋如下:
教會法典第1191 條:1 項 – 許願乃是向天主慎重而自由地做的承諾,包含一件可能的且更好的善事,且應以敬德實踐之。
天主教教理第2102條: 「許願乃是向天主審慎而自由做出的承諾,保証自己要行一件可能的且是更好的善功,並應以虔敬之德完成之」。許願是一個虔敬的行為,藉此行為,基督徒自獻於天主或向天主許下要做一件善事。藉著實踐所許的願,將他所許諾的和所奉獻的交給天主。宗徒大事錄給我們記錄了聖保祿很關心實踐他所許下的誓願。
教會法典第654 條:會士藉宣發公願,表明力行福音三種勸諭,以教會的職權奉獻於天主,加入修會,享有法定的權利與義務。
天主教教理第2103條:
“教會對實踐福音勸諭的誓願確認有典範的價值: 慈母教會欣喜在其懷抱中,有許多男女更親近地去追隨救主的自貶,並更 顯著的加以表彰,以天主兒女的自由,承受貧窮,捨棄自己的意志:這些 人都是為了天主,在成全的事上,已超出誡命的範圍,而自願屈服於一個受造的人,為能使自己更完善地相似基督的服從。 在某些情況下,教會為了相稱的理由,能豁免所做的承諾及誓願。 ”
修會成員的許願是什么?
修會成員有三個願,一個是服從,一個是貧窮,另一個是貞潔。教會法典對此作了如下解釋:
教會法典第573 條:
1 項 – 藉宣願遵福音勸諭的獻身生活是一種固定的生活方 式,信徒據以在聖神的推動下更密切地追隨基督,將自己完全奉獻於 最愛的天主,並以新而特殊的名義致力於為光榮天主,建設教會,拯 救世界,為天國服務,以獲致愛德的成全,並且在教會內成為顯著的 記號,以預報天上的光榮。
2 項 – 這種獻身生活方式的會,經教會主管當局依法建立後,基督 信徒可自由加入,遵照本會的法規藉聖願或其他聖約,承諾實踐貞潔、貧窮、服從的福音勸諭,並藉此等勸諭所導致的愛德,以特殊的方式與教會及其奧秘相結合。
教區神父的情況,他們許兩個願,一個是服從主教的願,另一個是貞潔的願。他們沒有許貧窮的願誓言。因此,他們有權賺取工資,擁有住房和車輛,并擁有他們想要的其他資產。修會成員的情況并非如此。
什么是宗教團體?
宗教團體與修會是同義詞。根據教會法典,修會生活和宗教團體的解釋如下:
教會法典第607 條:
1 項 – 修會生活,既為整個人格的奉獻,彰顯天主在教會內制定的奇妙婚姻,做來世的記號。為此會士將自己完全奉獻,恰如獻給天主的祭祀,藉此祭祀,會士將全部存在成為在愛內向天主做的不斷敬禮。
2 項 – 修會是團體,其成員應遵本會法規定,宣發終身公願,或定期重發的暫時公願,並共同度兄弟般的生活。
3 項 – 會士為基督及教會所做公開見證附帶與世俗的隔離,此種隔離是每一個修會本身的性質和宗旨。
問:如果修會神父從大學教書中獲得收入,那他會怎樣呢?他不像教區神父那樣保留他的工資嗎?在貧窮的誓言下,修會神父必須將自己的收入交給修會。這筆收入然后用於修會所有成員的共同利益,多余的資金用於該修會的慈善工作。關於這一問題,教會法典規定:
教會法典第668 條:
1 項 – 會士發初願前將自己的財產讓給他所願意的人管理,對其財產的用途及利息除會憲另有規定外,得自由處理之。至少 在發終身願前應妥立依國法生效的遺囑。
2 項 – 如因正當原因變更此種處理及對財產做任何處置行為,則需照本修會規定請求主管上司的允准。
3 項 – 會士由其本身辛勞或因修會理由所得收入,皆歸修會。任何因撫卹,救濟的理由,或保險的任何方式,補助他的財物皆歸修會, 但修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項 – 會士因修會性質應完全放棄自己財產者,應於發終身願前盡可能採用國法有效的手續放棄,由其發願之日生效。發終身願會士依本會規定,經最高上司准許願放棄其一部分或全部分的財產者,亦應做相同手續。
5 項 – 依修會性質完全放棄其財產的發願會士,即喪失獲得並持有財產之能力,為此,其所做反貧窮願的行為皆無效。在放棄後,所有進項皆應依本會規定讓給本修會。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