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你永遠是神父。”

常言道:“你永遠是神父。”

你永遠是神父”是什么意思?因為有些神父還俗結婚,所以他們不可能永遠當神父

教會法典第290規定: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簡單地說,神父聖秩聖事永遠不會失效。但由於種種原因,他可能再也不能當神父

天主教教理1582規定,“就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一樣,聖秩聖事這種對基督職務的分享,也是一次而永久授予的。聖秩聖事正如聖洗和堅振聖事,也給予一個永不磨滅的神印。為此,聖秩聖事不可重複授予,亦不可暫時授予。。”

聖秩聖事和告解聖事相似。雖然受洗的人可以停止實踐他的信仰,但他永遠無法撤銷他的洗禮。同樣,雖然神父可以停止做天主傳教者,但他永遠不能撤銷他領受神職

天主教教理第1583條所述,“一位有效領過聖秩的人,因重大理由,可被解除他與聖秩有關連的義務和職分,或被禁止執行職務,但嚴格地說,他並不是重回平信徒的身分,因為聖秩的神印是永久的。自授當日起,他所領受的聖召和使命就永遠銘刻 在他身上。

被解除與其使命相關義務和職能的神父不能再:

行神父之職

在教區或宗教機搆內擔任傳教者

舉行彌撒聖祭

管理聖

被稱為“神父”或“可尊敬的大人”;

穿神父服裝;

由教會提供財政支助。

對公眾來說,他似乎是一個普通的平信徒,他擁有一份工作,過着一種非神職人員的正常生活。關於一個失去神職人員身份的神父

教會法典第291 ,“290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教會法典第292 ,”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遂即喪失其權利, 亦不受該身份其他義務之約束,但應遵守 291 條的規定;禁止行使聖 秩神權,但 976 條不在此限;因此,一切職務及任何代表權力皆被剝 奪。

教會法典第293 ,”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非經宗座覆文批准,不得再加入聖職行列。

雖然神父可以被解除與他的使命相關的所有義務和職能,但事實是,如果某人正臨終時,他仍然可以行施終傅聖事(包括告解),因為他永遠是一名神父

教會法典第976 ,“任何一位司鐸,即使沒有聽告解行使權,得為任何處於死亡的危險者,有效且合法地赦免任何罪與懲罰,即使有另一位有行使權的司鐸在場亦然。

最后注意,一位神父,他離開了神父的職位,他不會自動擁有結婚的權利。教會法典第291 “除 290 1 款的情況外,喪失聖職身份,並不隨之而豁免獨身的義務,豁免獨身權由教宗一人保留。 ”

為了豁免不結婚的誓言,神父必須獲得教的許可。自從教宗若望祿二世確立了拒絕這類請求的做法以來,這種申請是罕見的。

(譯)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的區別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的區別

神父、修士和隱修士之間有什么區別?他們什么時候該叫神父、修士或隱修士 首先,“天主教會的神父接受了神品聖事,因此承擔了舉行彌撒聖祭、聽告解、赦免和其他聖的職責,并履行其它牧養教會的職責,有時還履行管理的職責。”
三種類型的祭司身份之間的區別如下:神父與修道院生活(修道院)修會或教區有關。 隱修士隱修士”這個詞來自拉丁語monachus,這個詞士,植根於“孤獨”的意思。 修道士(與世隔絕的)生活有關的神父被稱為隱修士 隱修士受貧窮、貞潔和服從修院院長(如果住在修道院)或先前(在修道院)的誓言的約束。

修士 修會相聯系時,神父被稱為修士。“修士”一詞的意思是“兄弟”。修士住在修院里。 阿西西的聖方濟稱他的追隨者為“小兄弟”。 修士被召出來在人們中間傳道,祈禱,教育和照顧病人。 修士受貧窮、貞潔和服從上級“省會長”誓言的約束 教區神父(又稱“世俗”)這種神父與教區有關,被稱為教區神父神父受貞潔和服從主教的誓言的約束。他可以擁有財產,繼承資產,或者在事工之外經營企業。 結論 一些修士或隱修士可能不是神父。他們被稱為宗教兄弟。隱修士和修女在天主教會的等級中處於最低水平。宗教兄弟姐妹不是神職人員的成員,但他們也不是普通信徒。他們被稱為作出奉獻人士,這意味着他們已經了貧窮、貞潔和服從的神聖誓言。”

在數百個不同的修會、社區和會眾中,每一個宗教團體的神修都是以其教團的創立者為基礎的。例如,德肋撒修女創立了慈善傳教會,其成員誓言為“窮人中的最貧窮者”服務。一些專門從事教學,另一些則從事醫院工作。有些在執行几項積極的任務,有些則致力於靜心祈禱的隱秘生活。 作出奉獻人士與其他修會成員共同生活。他們一起分享所有的食物,一起工作,一起祈禱,一起重建。因為他們發要貧窮,他們沒有自己的汽車,也沒有個人儲蓄或支票賬戶。他們所屬的修會提供所有這些,當他們需要或想要的東西時,他們必須問他們的上級。“

最后,一個神父可能既不是“世俗的”,也不是“修士”,也不是“隱修士”,而是仍然是宗教人士。耶穌會神父保祿會神父或慈幼會神父完全是一名神父,他們將像修士和隱修士一樣,貧窮、貞潔和服從他們的的願,但他們只是各自修會神父 資料來源: http://aleteia.org/2015/12/07/what-is-the-difference-between-a-friar-a-monk-and-a-priest/]

神父和長老

神父和長老

在閱讀“聖經新約”時,發現許多提到長老的地方。(羅912弟前5155517;宗14231523;鐸15;希112為什么天主教會不再有長老?

神父”一詞是“長者”的同義詞。英語中的“神父”一詞來源於希臘語的“presbyter,意思是“長老”。“神父”一詞起源於早期教會,指的是那些經徒或其繼任者任命的神職人員或天主教徒社區的接班人。他們的事工與今天主教或神父的事工大致相同。
(譯)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

能不能澄清一下神父被解除神職的意思?在“教會法典”中,找不到任何提及“解”一詞的地方。

教會中沒有關於“解詞。這種懲罰的恰當的規范朮語是“撤銷聖職身份”。它也被稱為“使還俗”或“強迫還俗”。這些朮語意味神父被禁止在他的余生中行使他的神父職責。

教會法典第13382 不得褫奪聖秩權;惟得禁止行使此權或某些行為;不得褫奪學位。

雖然他被禁止在以后的生活中擔任神父,但我們應該記住,神父是終身的神父。這在教會中找到。

教會法典第290
聖秩聖事,一經有效領受,永不消滅。但聖職人員有下列 情形者,喪失聖職身份:

教會法庭判決或行政法令聲明聖秩聖事無效者:

經依法受免職處罰者;

由宗座覆文批准而喪失者;為求得此項覆文,為執事須有重大 原因;為司鐸須有極重大原因。

如果神父不悔改的話,還俗可以適用於他們

——秘密結婚,

——在公開或秘密中過事實婚姻生活,

——拒絕在主教的授權下返回他們的教區的神父

——參加了諸如女神父的任命之類的分裂活動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發生性犯罪

——等等

教會法典第1395 1 1394 條所指個案外,聖職人員姘居或保持其他外在的違犯第六誡的罪而立有惡表者,處停職罰;已經警告而仍不悔改者,得逐次加處其他刑罰,直至撤銷聖職身份為止。

2 聖職人員以強暴或威脅、或公開地、或與十六歲以下之未成 年犯第六誡的罪者,處相當的罰;有必要時,並得撤銷聖職身份
應該注意的是,在上述簡短的犯罪清單中,神父可以被還俗,但這種情況并不總是發生。“教會法典”規定,“應以公正懲罰”。在某些情況下,公正的懲罰要求還俗,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則不是。這取決於神父是否悔改了他的罪行。當神父明顯失去控制,有意悔改,但沒有實施時,神父就會被還俗
(譯)

神父每天都有義務舉行彌撒聖祭

神父每天都有義務舉行彌撒聖祭

天主教神父每天都有義務舉行彌撒聖祭嗎?在他們的休息日,當他們不在教區教堂舉行彌撒時,他們在哪里舉行彌撒?

一答案載於“教會法典”,其中規定:

教會法典第904 條 – 司鐸應常牢記,救贖事業繼續不斷地在感恩祭的奧秘中實現著,因此應時常舉行聖祭,且誠懇奉勸每日舉祭,即使沒有信徒們在場亦然,因為這是基督和教會的行動,司鐸在這行動中執行其最主要的職務。


建議神父每天舉行彌撒聖祭,但這不是強制性的。

教區神父在他休假的日子做彌撒,答案可能因神父而異。神父可能在修道院、青年感化中心、醫院、監獄、學校、大學、軍事基地、另一個教區、機場、葬禮、婚禮等等舉行彌撒聖祭。因為你沒有看到神父做彌撒,這并不意味着他沒有做!

(譯)

前梵蒂岡時代

前梵蒂岡時代

當提到梵蒂岡時代時,這意味着什么?

首先,應該指出,當提到梵蒂岡時代時,它是指梵蒂岡次會議,而不是梵蒂岡第一次會議

第二次梵蒂岡會始於1962年,1965年正式結束。對於許多天主教徒來說,教會曆史是由這一事件來定義的,而不管他們的政治或禮方向如何。

保守/傳統主義者通常指的是前梵二會議時期,從基督時代到公元1962年。

自由/現代主義者通常指的是1965年梵二會議結束后的一切。

提到前梵二會議時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那些日子的教會不能與今天的教會相提并論。例如:

傳統的拉丁彌撒相對根據國家的語言彌撒。

在聖彌撒期間,面對祭壇/牆的神父相對面向眾的神父

在舌頭上領聖體相對著在中領聖體

修改聖體祈禱

簡化禮儀曆

當代天主教儀音樂和藝朮作品在內的變化。

改寫的改寫。

改寫

等等…

今天的教會與前梵二會議時期的天主教會大不相同,可以說是完全不同的教會。一些人聲稱天主教會受到有正當理由的抗議。

自梵二會議以來發生的許多變化從未得到梵蒂岡的批准。們由小型自由主義團體實施,他們的做法像火線一樣在世界各地蔓延。基本上,梵蒂岡失去了控制,許多神父根據他們自己的想法持續向前。天主教會現在有大量的離經叛道者。

(譯)

在聖體龕內耶穌真實或真正的臨現

聖體龕內耶穌真或真臨現

當我們談到耶穌在聖或聖體龕中的神性臨現時,我們應該把他稱為“真臨現”還是“真臨現”?這兩者有什么區別嗎?

天主教會的教教導我們,我們應該提到耶穌在聖體內“真實的臨現”


基督臨現於感恩(聖體)聖事的餅酒形下,其方式是獨一無二的。祂提昇感恩(聖體)聖事,使之超越其他聖事,成為「靈性生活的圓滿,和所有聖事的終向」。「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身體和血,連同祂的靈魂和天主性,即整個基督,真正地、真實地、且實體地」蘊藏於至聖的感恩(聖體)聖事之內。「我們稱這種臨在為真的,這說法並非是排他性的,好似其他的臨在是不真的;但這臨在是最卓越的,因為它是實體的臨在,而且既是天主、又是人的基督整個地藉此臨現」。 ”(天主教教理第1374條)

當談到耶穌的“真正臨在”時,是為了反映某種事物是准確的,但它并不是整個真理的表達。舉個例子,當耶穌管理聖時,無論是聽你的懺悔,或是舉行彌撒,都是真實正在於神父。耶穌確實在聖中,但這個真理并不能解釋主是如何在的。耶穌也確實住在那些處於恩中的人里,也確實在於“聖經”中。但所有這些說法都不能表達全部真相。

在聖中,耶穌的在不僅是真的,而且是真的。耶穌的全部在肉體上在,在的靈性和神性存在之上。

由於這個原因,“真實臨在”一詞必須用於指耶穌在聖中。表達耶穌在聖在方式的獨特真理是很重要的。

(譯)

預定

預定

天主教關於預定的教導是什么?我們中的一些人會因為這是我們的預定而下地獄嗎?

人類定要上天堂,但前提是他們必須與天主的恩典合作。“天主,我們的救主,願意所有的人都得救,並得以認識真理 ”因此,耶穌說:“你們竭力由窄門而入罷!因為將來有許多人,我告訴你們:要想進去,而不得入。(路1324

每個人都有自由意志。他可以選擇與天主的恩典合作,并被拯救,或者他可以背棄教會的戒律和教誨。


聖經中提到預言的段落是指那些選擇與天主的恩典合作的人。天主預先知道這些靈魂會配合的恩典。因此,這些靈魂注定要符合兒子的形象。

參考:

因為他所預選的人,也預定他們與自己的兒子的肖像相同,好使他在眾多弟兄中作長子。”(羅829

天主不但召叫了他所預定的人,而且也使他所召叫的人成義,並使成義的人,分享他的光榮。”(羅830

(譯)

處理聖血

處理

如何處置彌撒期間未被喝完血?它應該倒入水池?

任何剩余的血必須由神父送聖體人員喝完

參考資料:

當剩余的血超過所需時,如果主教或神父用,“執事會立即虔誠地在祭壇上掉所有剩下的基督血;如果需要,他可以得到其他執事和神父的幫助。當有送聖體人員時,他們可以在主教的許可下,從分發的聖杯中喝掉剩余的血。

血不可保留,除非給病人。只有不能以面的形式接受聖體聖事的病人,才能憑神父的酌處權,單獨以酒的形式接受聖體聖事。如果沒有在病人面前舉行彌撒,耶穌聖血保存在一個蓋好的容器里,并在后放在聖體龕內血應該用封閉的容器送病人,這樣才能消除一切溢出的危險。如果病人領聖血后仍留下一些血,則應由送聖體者飲用,還應確保容器得到適當的淨化。

對主血的崇敬,要求它在聖體聖事結束后完全喝掉,永遠不要倒在地上。

資料來源:美國教區分發和接受兩類聖體升事的准則;2001614日美國天主教主教會議批准;神聖拜和聖紀律會

(譯)

教會的規條

教會的規條

什么是規條

引用教會法典49條: 個別命令乃給予特定的個人或多人之法令,用以直接並依法使其做或不做某事,特別為督促法律的遵守。

引用天主教教理第2041條:教會的規條列於道德生活的範圍,與禮儀生活相連,並自禮儀生活 取得滋養。由牧職當局所頒布的成文法,有強制性,乃是為了給基 督信徒,確保在祈禱的精神、倫理的努力、愛天主愛近人的成長中, 一個最低而必要的限度。


有多少規條

天主教會的教提到了其中的五個。

它們如下:


天主教教理第2042條:

第一規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應參與彌撒,不從事辛勞的工作」)要求信徒參與慶祝紀念主復活日子,以及敬禮主的奧跡、榮福童貞瑪利亞, 和諸聖人的主要禮儀慶節;首先,要參與基督徒團體團聚一起的感恩慶 典,並且要停止一切阻礙聖化這些的工作和操勞,從而得到休息。

第二規條(「應至少每年一次告明你的罪」)藉著領受和好聖事,繼續聖洗 聖事的皈依和赦免的工程,為領受聖體妥作準備。

第三規條(「至少應在逾越慶節時領受感恩(聖體)聖事」) ,保証最低 限度的領受主的聖體聖血,要在逾越節期中領受,這是基督徒禮儀的原始 和中心。

天主教教理第2043條:

第四規條(「應在法定日子上遵守大齋和小齋」),……獲得控制本能的力 量和心靈的自由。

第五規條 (「應支援教會的需要」),意指信徒尚有義務,各盡自己的能 力,支援教會物質的需要。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