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

()兄弟姐妹之的婚姻

會關於堂(表)間約會和婚姻的教是什么?

首先,要指出,根民法,禁止親結婚。因此,它包括禁止為結婚目的約會。民法禁止父母、子女(包括收)、祖父母等近親結婚。

關於此事教法典第1091條規定:

1 直系血親,任何尊親屬及卑親屬,或為婚生或為私生,彼此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2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違者結婚無效。

3 血親限制,不因同源之增加而增加。

4 如懷疑當事人是否有直系血親的親等,或旁系血親的二親等時,絕對不許結婚。

法典,禁止的人婚,直到第四代,例如他的曾女。

在某些情下,一人可以可,允在四以下婚。請與您的教神父系,以得有的信息。

在證人面前對合法有效的天主教婚姻的管理

人面前合法有效的天主教婚姻的管理

天主教的教理,神父或事是教堂婚姻聖潔儀式的官方人。新娘和新郎通的誓言和共同生活的承諾對彼此實踐聖事。

什么候允許證見證婚姻的神
天主教法典第1116

1 如因重大困難,不能有法定證婚人,或不能往就證婚人時,有意締結真正婚姻者,於下列情形中,僅在二證人前即得有效且合法地結婚:

在死亡危險中;

無死亡危險時,只要明智地預料前述情形將延續一月之久。

2 在此二種情形中,如現場有其他司鐸或執事能參加,應邀請之與二位證人一起參加婚禮;惟對僅在二位證人前結婚之效力,並無妨礙。

簡單

A.官方天主教指定的婚配事的人是神父或事。

B.如果有神父或事,有死亡的危,一平信徒可以充婚配事的見證人。

C.如果神父或事在一內無法在死亡危之外出,一平信徒可以充婚配事的人。

D.如果上述“B”和“C”均符合件,天主教婚姻人面前有效和合法。否,它是效和非法的天主教婚配事。

天主教法典,多教通常指定一名平信徒或一名修女見證天主教婚姻是被禁止的:

有一名神父或事被指定其教,以及

有一名神父或事可供其教定期管理事。

由附近的教在合理的交通距離內提供一名神父或事。

在上述情下,由平信徒或修女見證的婚姻是不真和不合法的婚配事。

立即停止這種做法。那些參與這實踐的人將對天主負責,因暗示他正在見證真正、有效和合法的神天主教婚姻,而事并非如此。那些認為這種下已經結了婚的人,他們沒有。因此,任何密的系,被認為在婚姻之外“生活在大罪中”。

兩個未領受聖洗聖事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

兩個事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

兩個事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有效?如果他們離婚,其中一人想嫁天主教徒,他/她是否需要判決結效?

兩個有趣的問題關於第一個問題,由天主教其他宗教或民事式,名未受洗的人在地方官面前的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第二,如果其中一名未受洗的人婚并想天主教徒婚,他/不得不經曆解除婚姻的程,因的第一次婚姻被認為是有效的。

應該一遍,當兩個人宣誓,天主教會認件事。假真的,除非可以明他們沒有能力做我們說的,由心理,情感,或身上的障 (譯)

在地方官面前結婚

地方官面

我和我的朋友想婚。我的神父,我婚前加准備結婚的程。我們認為這是不必要的。如果我在地方官面前婚,后果是什么?

在天主教,在地方官面前交婚姻誓言的天主教徒,在天主教并不是有效的婚姻。

一旦你們開始同居并有性生活,你就歸類為生活在大罪之中。是因另一生性系而(或未被承的婚姻)這種是有罪的。

在婚配事之外的性行為處於大罪的情下,你不再被允許領聖體聖事。

就是在地方官面前婚的后果。

(譯)

結婚公告

結婚公告

結婚公告是什么?我在閱讀老的天主教材料,有時會遇到這樣法。它提及的似乎天主教著作中消失了。

結婚公告是傳統的教宣布划在天主教會結婚的人的姓名。些公告包括這對婦計婚的日期。婚禁令的目的是找出阻礙結婚的任何障。如果有人知道一些可能阻止婚姻繼續進行的事情,比如新娘或新郎已在其他地方婚,人必這對婦計婚的地方的教神父告。

些公告是在他打算婚的教和他出生后至少六月居住的每的教布的。如今,這種宣布可能涉及至少和多個國家。

族婚姻的情下,禁止公布公告。在美,宣傳會議的一法令(184773)此予以容忍,定不要提到非天主教政的宗教信仰。

公布的方法包括教神父或他的代理人/副手,通常在道前后口宣布行婚配,他的洗和姓氏,以及他的名字。父母的姓名、出生地或居住地、年和婚姻狀況。他們還表示,是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宣布,以及是否會執一步的公告。

1983年的法典除了整個結婚公告制度。目前,婚候人和公布婚的程由地主教會議負責

天主教法典第1067 – “主教團應訂立規則,指示如何查詢准夫妻,發佈結婚公告,或婚前需要調查事項的適當方法;堂區主任於慎重查考之後,才可進行證婚禮。”

在一些教婚公告仍然以某形式公布。是一很好的做法,管加拿大和美不再要求這樣做。

(譯)

同性婚姻儀式

同性婚姻

我女本周宣布她打算嫁她的期女友。她我和我丈夫加她在地方官面前的婚。我成她的行。我們該怎么?

對於你和你的丈夫來說是一很好的問題,也是一個艱難刻。

首先,你應該被告知,如果你加了一非婚配事婚姻,你就是在加一場褻瀆神明的活。通過這一行,你犯下大罪。由處於大罪狀態中,你不再被允許領聖體,直到你理告解事。

其次,如果你加同性婚姻式,你和你的丈夫會給你女的信息。然你都表示不同意她的行,但如果你們參加了這個婚姻,你可。作天主教徒,你都有義務實踐所宣的。你都有義務避免加任何危及你們靈魂的可式。

父母,你義務愛和支持你的孩子,只要她的行不反天主教的教。同性婚姻反天主教的教這應該受到言和行譴責

(譯)

參加新教婚禮

加新教婚

注:“加新教婚姻”的簡稱切地是“加在新教教堂行的婚”。

天主教徒,我是否被允許參加新教婚姻/

你的問題沒有一答案,因它取決於環境。我解

在允加新教婚姻的情下,在任何情下都不允你在他禮儀領聖體。如果你這樣做,你就會認為,在新教教堂領聖體等同在天主教會領聖體,但事情不是這樣的。

支持的一理由是,在天主教聖體到被受那一刻耶的真正在。大多新教教(不包括一些如英國聖和路德)都不相信耶聖體內內的真實臨在。們來說聖體是最后的晚餐的象

其次,加一個沒有有效祝的教派婚禮時聖體,即使教派官方認為它是真正的在,也只是面包和酒。言之,如果你加了英國國教或路德教的婚,即使他相信真正的在,他聖體也只是面包和葡萄酒,因的牧師沒有得到有效的祝

1983年《教法典》第844.2,天主教徒非天天主教神那里接受事的唯一例外是天主教教徒不可能天主教神父那里,而非天主教神父“在他的教事是有效的”。意味着,除非非天主教機搆“面包和酒”成基督的身和血(如正教或波蘭國天主教),天主教徒永遠無正式代表它的神父那里聖體

天主教徒機會他或她自己的天主教神父是非常罕的事,但它可能生,你甚至可以找到一有有效事的非天主教機搆。但在這種下,你作天主教徒,首先需要的非天主教神父那里受。這將意味着你必釋為什么你是一天主教徒,不能天主教神父那里受。

注意:正教的神父重的正統聲譽,他們從來不允個堅定的天主教徒領聖體,不管他或她的情是什么!

如果他或她(1)知道新教牧那里聖體天主的重冒犯,(2)充分反映了這種冒犯的程度,(3)并且自由選擇無論如何這樣做,他或她就犯了大罪。

如果新教的婚姻是兩個新教徒之戚或你的朋友,(既不是前天主教徒,也不是婚的),而你已被邀,你可以加。有些人是本着普遍信仰的精神加新教式的。其他人這樣做是了了解新教信仰和式。不管是什么原因,你仍然不能在他的教堂里領聖體

如果新教的婚姻涉及一天主教徒和一新教徒,而天主教徒已經從/她的主教那里得到了赦免,你可以加。如果主教那里得豁免,即使天主教徒是你的母、父、祖父母、兄弟姐妹、姨或叔叔、子或女,你也應該避免這樣的婚這樣的婚意味着天主教新娘或新郎是知的,或者是放了天主教信仰和婚配事的信仰,或者至少反了他或她的良心。如果有人在婚前告真相(越早越好),并且持以這種方式婚的划,他重冒犯天主。在這種下你不能出席。

這樣的婚,你就是在將結婚的天主教徒上你的印章,默默地要做的一切都是好的。通過參這樣的婚,你就會對他的罪行感到疚。一人可以犯以下罪:

(1)(如果你建繼續結)

(2)命令;

(3)同意(如果你同意的)

(4)

(5)美或奉承;

(6)隱瞞

(7)參與(如果你出席)

(8)沉默(如果你她拒信仰只字不提)

(9)辯護做的(她的行為辯護)

20104月起,天主教在婚姻問題所有前天主教徒視為天主教徒,因此出席是不道德的,因前天主教徒不可能在不返回天主教信仰的情下得到天主教的赦免。

1968年到2010,只有在婚姻問題上,天主教法律結過婚的前天主教徒,他在嫁給終身新教徒之前加入了另一教派,就好像他也是身新教徒一這類婚姻可以被視為有效的婚姻。

離異的天主教徒如果在他或她以前的合法婚姻中每一次都得天主教的婚姻效,就視為從未在天主面前結過婚的天主教徒。是因在天主看,婚姻是由天主的法律造成的,而不是人的法律。所以你可以加他()的婚,只要是天主教神父主持婚,或者得到主教的允

(譯)

天主教徒參加在地方官面前的婚禮

天主教徒加在地方官面前的婚

我的侄女是天主教徒,下月要嫁非天主教徒。她的婚姻在地方官面前行。她想加。天主教會對在地方官前婚有什么看法?

你不能這樣的婚。即使這個天主教徒是你的母、父、祖父母、兄弟姐妹、姨或叔叔、子或女,你也被禁止這樣的婚這樣的婚姻意味着你的侄女正在放她的天主教信仰和婚配事的信仰。她正在背她的信仰。

這樣的婚,你就是在你即將結婚的侄女上你的印章,認為要做的事是可以的。通過參這樣的婚,你就會對她的罪感到疚。一人可以犯以下罪:

(1)(如果你建繼續結)

(2)命令;

(3)同意(如果你同意的)

(4)

(5)美或奉承;

(6)隱瞞

(7)參與(如果你出席)

(8)沉默(如果你她拒信仰只字不提)

(9)辯護做的(她的行為辯護)

你有義務她的錯誤,并鼓她接受婚配事。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