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活節義務
復活節的義務在教會法典 # 920有規定,它說:
920 條
1 項 – 所有信徒,在初領聖體後,有責任每年至少領聖體一次。
2 項 – 此項教規應在復活期內履行,但有正當的理由,亦可在年內其他時間內完成。
總結上述情況,在復活節期間,天主教徒有義務參加彌撒,以領受聖體。要理解這一義務,必須知道天主教教理 #2042節,它說:
第一規條(「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應參與彌撒,不從事辛勞的工作」)要求信徒參與慶祝紀念主復活日子,以及敬禮主的奧跡、榮福童貞瑪利亞,和諸聖人的主要禮儀慶節;首先,要參與基督徒團體團聚一起的感恩慶典,並且要停止一切阻礙聖化這些的工作和操勞,從而得到休息。
第二規條(「應至少每年一次告明你的罪」)藉著領受和好聖事,繼續聖洗聖事的皈依和赦免的工程,為領受聖體妥作準備。
第三規條(「至少應在逾越慶節時領受感恩(聖體)聖事」) ,保証最低限度的領受主的聖體聖血,要在逾越節期中領受,這是基督徒禮儀的原始和中心。
上面提到的一切,應該指出,那些沒有在主日和聖日參與彌撒的人,正如上面提到的第一個規誡,他們每次都犯大罪。犯了大罪,他們有義務在聖體之前,領受告解聖事。因為有大罪的狀態禁止領聖體。
所以,如果你沒有履行第一個戒律,除非你完成了第二個戒律,否則你不能完成第三個戒律。因此實現復活節的義務不僅僅要在復活節的星期日,或持續從復活節的星期日到在聖神降臨節星期日期間望彌撒。在聖日及星期日在教堂積極參與彌撒,至少在復活節定期告解並領聖體是一種義務。
總之,復活節的義務是在復活節的第一台彌撒(望復活)和聖神降臨節星期日最后的彌撒之間,至少一次領受聖體聖事(聖體),實施上述義務。(星期日和聖日正常参與彌撒;領受告解聖事。)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