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解聖事和集體赦罪
在告解聖事中要使集體赦罪有效,天主教教會需要的條件是什么?
在天主教教理中,告解聖事中集體赦罪的應用如下:
天主教教理#1483
“ 如有嚴重的需要,可用包括集體認罪和集體赦罪的團體慶典來舉行和好聖事。所謂嚴重的需要,包括死亡的危險逼近、沒有足夠的時間,讓一位或數位司鐸聽每一位懺悔者的告明。這嚴重的情況也包括懺悔者人數眾多,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聽每個人的告明,致使懺悔者非因自己的過失,長期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在這情況下,信友為能有效地接受赦免,應立意在適當的時候,再個別告明自己嚴重的罪過。教區主教可鑒定那些情況符合需要,可以舉行集體赦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在大慶節或朝聖時,有大量的信友,則不得視為有足夠的嚴重需要。”
此外,教會法典說:
天主教法典961 條
1 項 – 不先行個別的告明,不可以集體的方式同時寬赦眾多的懺悔者,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死亡的危險逼近,亦無足夠的時間,讓一位元或數字司鐸聽每一個懺悔者的告明;
二、如有嚴重的需要,即懺悔者人數眾多,而無法有眾多的聽告解司鐸,在適當的時間內依法聽每個人的告解,致使悔罪者非因自己的過失,而被迫得不到聖事的恩寵或不能領聖體時;但在大慶日或朝聖時,眾多懺悔者聚集,而聽告解司鐸無法在場,此種情形不得視為有足夠的需要。
2 項 – 對是否有 1 項 2 款所指的必要條件,則由教區主教斷定,他在審查主教團其他成員所協議的標準後,可以決定那些個案附合需要。
天主教法典962 條
1 項 – 為能使一個信徒有效地與其他許多人一起領受聖事性的赦免,不但要先作適當的準備,而且還要計劃在適當的時候,個別告明當時無法告明的重大罪過。
2 項 – 應教導信徒在接受集體赦罪的時機,盡可能做 1 項所要求的事項,即使在死亡危險的情形中,如果集體赦罪前有足夠時間,應先勸每人發痛悔。
天主教法典963 條
除應遵 989 條所規定的責任外,凡以集體赦罪獲得赦免重大罪過的人,一有機會,在領受另一次集體赦罪之前,應託快去個別告解,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住在一個至少有十几個天主教教堂的城市。教區沒有全職神父。當神父在星期日早上舉行彌撒,沒有時間聽懺悔,他對每個人施行集體赦罪。這個有效嗎?
按照所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在這個情況下,施行集體赦罪並不搆成嚴重的的必要性。
在這種情況下,教區的教友必須有其他可用的選擇。他們可以去市內任何其他天主教教堂,在那里有神父可以聽他們的告解。
因此,與天主教教理# 1483的條件相反,有足夠的懺悔者在合理的時間內可進行個人懺悔。因此,如果教區的教友很長一段時間被剝奪了神聖恩寵或聖體,那是因為他們自己的過錯。
“要使集體赦罪有效,信徒必須在所需要的時間內,有單獨痛悔他們所犯之罪的意向?”的意思是什麽?
這意味着,當有人得到集體赦罪,信徒仍有責任去告解,盡快向神父懺悔自己的罪。否則,所領受的集體赦罪在告解聖事中是無效的。就好像信徒從未去告解過。
(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