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之間的差異
在管理教區中,主教、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1. 教宗是天主教會的首腦,主教是一個地區的首腦,這地區被稱為教區。
教會法典381 條 – 1 項 – 教區主教在委託給自己的教區內,擁有一切為盡牧職所需的,直接的正職權,但依法或由教宗法令所保留於教會最高權力,或其他權力的案件除外。
一個助理主教被任命為需要協助主教。
教會法典403 3 項 – 如聖座認為適合,可自動任命具有特殊代行權的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繼承權。
教區主教可能退休或死亡,助理主教立即成為該教區的繼任者。教區的管理沒有中斷。助理主教應該已經熟悉本教區的事務。
教會法典409 條 – 1 項 – 主教席位出缺時,助理主教如已依法就職,立即成為所任職教區主教。
對於輔理主教,那是不同的。他可獲委任協助教區的某一地區部分的行政管理工作。或者它可能只涉及某一方面,如堅振聖事。在有些教區,輔理主教監管教區內的天主教教育,確保各級天主教教義教育,從小學到大學。
教會法典403 條 – 1 項 – 因教區牧靈之需要,由於教區主教之要求,得設置一位或多位輔理主教;輔理主教無繼承權。
教會法典403 條 – 2 項 – 在比較嚴重的情況下,或是因為個人的原因,可給予教區主教具有特殊代行權的輔理主教。
不管他們在教區的權威,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對主教負責。因此,他們必須始終在一起工作,以確保主教的精神在工作和意圖中實施。這需要對重要事項進行持續磋商。
教會法典407 條 – 1 項為增進教區現在和將來之最大利益,教區主教、助理主教以及 403 條 2 項所言之輔理主教,應在較重大的事上彼此商議。
2 項 – 教區主教在審量較重大之事務時,特別是牧靈性質之事,請優先詢問輔理主教。
3 項 – 助理主教及輔理主教,既被召分擔教主教的辛勞,應在盡其職務時,與之同心合力進行之。
(譯)